太谷县振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太谷县振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山西瑟威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703民初1033号之二
申请人:太谷县振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区阳邑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西瑟威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南路210号龙海方舟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田燕花。
申请人太谷县振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瑟威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谷县振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晋0726民初10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瑟威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账内资金107927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瑟威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太原南中环街支行(银行账号:14×××19)存款107927元的冻结。
二、解除申请人太谷县振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用于保全担保的晋K×××××奔驰轿车一辆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060元,由申请人太谷县振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乔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