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振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太谷县振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山西瑟威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3民初1033号 申请人:太谷县振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公司总经理。 住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 被申请人:山西瑟威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申请人太谷县振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瑟威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谷县振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瑟威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7927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瑟威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太原支行(银行账号:14×××19)存款107927元。 二、查封申请人太谷县振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用于保全担保的晋K×××××的奔驰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060元,由被申请人山西瑟威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