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江石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长江石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原国际有限公司假冒他人专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知民终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长江石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8号金瑞麓谷科技园A1-A3栋6层602房。
法定代表人:陈桂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岭,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原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南市东区崇德里崇明十三街11巷66号。
法定代表人:苏进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长江石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原国际有限公司假冒他人专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原国际有限公司以与湖南长江石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询问,湖南长江石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上原国际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原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5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原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原国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原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小珍
审判员  邓国红
审判员  刘雅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明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