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行申12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郝斌,河北典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少璞,河北典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维明北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宋立民,该厅厅长。
一审第三人:河北通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96号东岗怡园6-3-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骁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睿,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一审第三人河北通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伤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行终1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已与一审第三人河北通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达成补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依法处分自身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常站巍
审判员 宋新华
审判员 梁俊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佳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