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民终6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南充市顺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南充市顺庆区德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南充市顺庆区德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元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得胜镇林坎社区。
法定代表人:代国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南充市顺庆区德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上诉人***、***、四川元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四川元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人***、***、四川元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诉人***、***、四川元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上诉人***、***、四川元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苟豪
审判员*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