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21民初3905号
原告:***,男,1973年8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四川元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得胜镇林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144871563.
法定代表人:皮发界。
原告***与被告***、四川元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游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