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3民终1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安民路132号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842169840。
法定代表人:王中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颖,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杰,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恒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6号D栋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4830501K。
法定代表人:黄龙,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重庆市渝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翼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6号2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3690691N。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重庆市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恒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翼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2民初9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查明,上诉人重庆恒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递交上诉状后,未交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重庆恒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递交上诉状后,未交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应当按上诉人重庆恒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人重庆恒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重庆市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用27020元,减半收取1351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中林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陈胜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