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昇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重庆大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绿地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846号
原告:重庆市恒昇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842169840,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安民路132号2-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尚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重庆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2UTL70,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208号绿地澜屿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绿地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48337656,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社区八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恒昇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重庆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绿地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恒昇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恒昇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重庆市恒昇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 东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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