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622民初7837号
原告:***,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原告:***,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文昌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9056412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襄大农牧(蒙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南路西侧、纬二路北侧、纬一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NH4HA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蒙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天河广场一号楼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N7RQ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虎山南路东侧东方浴池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0WJ9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大农牧(蒙城)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蒙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