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蒙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某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蒙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02执保725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安徽蒙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徽蒙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47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蒙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39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移送,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保全人安徽蒙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皖SC××**号、皖SG××**号汽车两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