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财保1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人民西路**内**房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沪01财保11号民事裁定,冻结中建八局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22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21)沪01财保11号之二民事裁定,解除对中建八局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XXXXX********中银行存款950,044.50元的冻结以外的其余保全措施。
2022年2月18日,中建八局以仲裁裁决中中建八局所负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1)沪仲案字第1014号仲裁裁决:一、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900,089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950,044.50元,由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950,044.50元;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应于本案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50,044.50元。二、对申请人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现中建八局已向云峰公司支付了仲裁费950,044.50元,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中建八局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鹃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 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