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财保1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人民西路**内**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公司)与中国XX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局)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沪01财保11号民事裁定,冻结XX局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被保全人XX局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层XX房XX号依次为沪(2018)浦字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沪(2018)浦字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沪(2018)浦字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沪(2018)浦字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沪(2018)浦字不动产权第XXXXXX号]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全幢(房地产权证号为浦20080163**)的两处房产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中“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XXXXX********中的银行存款1.5亿元”。云峰公司予以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中国XX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层XX房XX号依次为沪(2018)浦字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沪(2018)浦字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沪(2018)浦字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沪(2018)浦字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沪(2018)浦字不动产权第XXXXXX号]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全幢(房地产权证号为浦20080163**)的两处房产;
二、在本裁定主文第一项中的两处房产被有效查封后,解除对中国XX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XXXXX********中银行存款人民币1.5亿元的冻结。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法律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盛 萍
审判员 赵 鹃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 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