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云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财保11号 申请人: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人民西路1219号内3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2021年6月3日,该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2021年7月7日,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法律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盛 萍 审判员  赵 鹃 书记员  林 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