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云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辖49号 原告:***,男,1962年7月8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被告: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人民西路1219号内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92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公司)、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地质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诉称,2018年9月8日,其挂靠云峰公司承建中国地质公司发包的(**570-C36R工程),并签订《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其根据约定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于2020年1月11日退场。经结算,云峰公司尚欠其工程款250925.59美元(即人民币1,668,655.174元)。因中国地质公司尚欠云峰公司工程款未支付,故两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共同付款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1668655.17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位于**阿拉伯,当事人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即本案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在国外,属于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本案应由本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季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