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云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云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施永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81执392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云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南通云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81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南通云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5000元,受理费105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亦未果。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5088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7)苏0681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提出异议。
审判长*兵
审判员许浩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