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云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通云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4民初6307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云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6847589714840,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人民西路1219号内3号。
法定代表人:李品。
原告***与被告南通云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资104830元,案件受理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经中介介绍与被告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原告于2015年11月21日出国工作至2017年12月6日回国,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55170元,剩余104830元未支付,经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及第五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索要劳动报酬,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