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盛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盛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财保6号
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海门市万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门市万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海门区悦来镇盛昌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季耀钦。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2021年1月18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申请材料。同年2月20日,申请人提交了补正材料。申请人**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法律与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侯晓燕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盛 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 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