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993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伟,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系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张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厚平,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11/25)。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启明,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曦,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3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481790。
负责人:唐海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启明,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曦,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华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以北、莲花路东总部办公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9063819(1-1)。
法定代表人:郭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完红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年儒,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南通盛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万年镇盛昌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251873866。
法定代表人:季耀钦,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华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盛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202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倪良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萧砚
书 记 员 张少林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