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恢9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和利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昆仑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克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季耀钦,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盐城和利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苏0923民初32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后,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13日和11月26日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系统及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阜宁通城农产品中心34幢1层××号及2层××号、34幢1层××号及2层××号、34幢1层××号及2层××号、34幢1层××号及2层××号、31幢1层××号及2层××号、31幢1层××号及2层××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11月23日至2024年11月22日止),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另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分别为苏F×××××号、苏F×××××号、苏F×××××号车辆本案已于2021年10月22日委托**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2日止),因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3.2021年10月15日对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查询并进行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
4.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已被查封的房产及车辆外,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盐城和利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923执恢9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正坤
审 判 员 倪常春
审 判 员 严加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于 涛
书 记 员 廖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