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

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与南通双阳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民申7840号
再审申请人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谷公司)因与南通双阳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终4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船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双阳公司交付的产品不是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构成根本性违约。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案涉机床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企业标准要求进行制造和验收。双阳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交付案涉机床,虽经过数次调试,但其一直未能提交企业标准,致使案涉机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经查询双阳公司官方网站,其产品目录中没有型号为XK2016Z的镗铣床,双阳公司在原审中亦承认没有合同约定的作为制造和验收标准的企业标准,按照企业标准进行验收的约定根本无法履行。双阳公司明知其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船谷公司依法不应受约定的检验期间和质量保证期的限制。二、双阳公司在案涉机床出厂时擅自设置加密程序,对产品进行恶意控制,致使案涉机床至今仍被锁定而无法使用,给船谷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即使双阳公司提供的产品能够认定为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但由于其加害给付的违约行为目前仍未停止,且在二审中双阳公司明确表示不予删除加密程序,造成船谷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三、双阳公司至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随机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也未提交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虽然前述义务系从给付义务,但案涉产品为精密机床,双阳公司不履行前述义务,即使其交付的产品能够被认定为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船谷公司也无法使用,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四、原审法院对于双方责任判定不当。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机床于2016年9月5日被锁住,此前船谷公司已经使用,缺乏依据,且与双阳公司在产品出厂时即设置加密程序的事实相悖。原审判决酌定案涉机床被锁住给船谷公司造成的损失为43666元,没有依据,截止2017年3月船谷公司的损失应为109989元。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双阳公司辩称,双阳公司向船谷公司提交了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也经船谷公司验收后出具收条,船谷公司称案涉机床被加密无法使用,但其并未及时要求解除合同、退货,而是在双阳公司追要货款时才提出,不符合常识。船谷公司在原审中称案涉机床数度被锁住,说明其使用过设备,案涉机床能够实现合同目的。案涉机床被加密实际是定制时应船谷公司要求在机床的电子部分加入了加密程序,船谷公司可以自行设置密码、解密,机床被锁并非双阳公司所为,船谷公司提出案涉机床数度被锁但并未要求双阳公司解锁,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案涉机床解除锁定或更换电子程序后,仍然可以恢复生产,船谷公司提出长时间未使用案涉机床导致产品生锈等问题,责任在船谷公司。综上,请求驳回船谷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船谷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双阳公司交付的案涉机床不符合合同约定无法验收,未一并交付随机备品等不履行从给付义务,且在案涉机床擅自设置加密程序导致机床被锁无法使用,该违约行为导致船谷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案涉合同应予解除并由双阳公司退还货款、赔偿损失。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按国家相关标准及企业标准要求制造,质量保期一年”“按国标及企业标准验收,提出异议期限七天,否则视为合格”。从合同履行情况看,船谷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收到案涉机床并出具收条,2016年2月6日又向双阳公司支付货款5万元,直到2016年11月29日双阳公司起诉追要货款,船谷公司才于2017年1月30日向双阳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提交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验收,并要求解锁。虽然期间双阳公司未提交企业标准,但船谷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标准验收或者及时提出质量异议,但船谷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质保期内向双阳公司提出案涉机床无法使用的质量异议,结合船谷公司收到案涉机床后又付款5万元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案涉机床的质量符合约定。关于双阳公司交付案涉机床时未一并交付随机备品等能否构成解除合同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本案中双阳公司交付案涉机床后,船谷公司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并未提出因双阳公司未履行提交随机备品、配件工具等从给付义务致使案涉机床无法正常使用的异议,双阳公司据此主张解除合同难以成立。关于双阳公司在案涉机床擅自设置加密程序导致机床被锁无法使用,因能够通过删除加密程序等实现机床的正常使用,故亦不能构成船谷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至于船谷公司提出其实际损失应包括案涉机床无法使用而委托他人加工的全部费用,但船谷公司所提交证据难以证明该加工费均系因案涉机床无法正常使用而产生,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机床的使用效率、损失发生时段等酌定相应损失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船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荐 审 判 员  杨 艳 审 判 员  马 燕
法官助理  陈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