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

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与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2民初8242号
原告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5元,由原告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云霞
法官助理 宋学庆 书 记 员 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