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与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执恢676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身 份证号码320624197305186011,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德民花苑****。 被执行人:***,女,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div> 被执行人:**,女,1954年6月26日生,汉族,居民身份 证号码320624195406266724,住,住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div>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身份 证号码310109197909235619,住上海市虹口,住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友公司)、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谷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另给付申请执行人代理费80000元;被执行人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83 元,被执行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464元。因各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654152元(未含***行金及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苏0612执1507号,因被执行人承诺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撤回申请书》,该案撤回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恢复执行标的为3146048.91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执行人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6日、2021年1月8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595.74元,收取33860元执行费后,将剩余的146735.74元汇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的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关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复核情况为: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厂房在其他案件中正在拍卖,并已经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但因拍卖时间较长,无法在本次执行期限内完成,待拍卖完成后,再参与分配。 4、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0年12月7日的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发函至被执;'>5、本院发函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执行人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执行人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除已执行到位债权本金146735.74元及收取执行费33860元外,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准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