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河北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08民初2962号
申请人河北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河北生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河北生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458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河北生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458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静
书记员  魏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