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河北旭远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02民初2993号
原告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旭远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振洲
书记员  王春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