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河北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河北生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08民初2962号之一
原告河北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河北生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生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混凝土供货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河北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明确约定: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同意向工程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涉诉工程为东海盛景三期,工程所在地位于石家庄市高新区,系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立静
书记员  魏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