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任丘市恒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2民初124号
原告任丘市恒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渤海职业学院西侧(长洋淀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05095472G。
法定代表人谢振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征,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天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7985550L。
法定代表人施善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锦燕,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丘市恒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任丘市恒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丘市恒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0.36元,由原告任丘市恒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