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宣城市永安建材经营部、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5执6882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永安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126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630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3845元,随后被执行人主动将本案执行款项64991.6元支付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领取金额为64001.6元并申请结案,且本院已将剩余款项63845元退回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99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5民初12606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羊大雄
书记员  黄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