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电缆厂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5民初4110号 原告:广州电缆厂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榄张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4499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F1栋107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410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电缆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电缆厂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电缆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深圳**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电缆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87033.5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7月19日起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23日,以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双方就被告向原告采购电线电缆事宜签署编号GL20220518-1的《货物购销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暂定金额5323069.17元,详细价格参照货品附件清单内容。原告分别于2022年6月2日向被告指定地点送货,送货金额为1846726.09元,于2022年6月8日向被告指定地点送货,送货金额为2426983.52元,于2022年6月19日向被告指定送货地点送货,送货金额为1049359.56元,合计5323069.17元。后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交付五张发票给被告,金额分别为1049359.56元、1041670.5元、1039795.59元、1093750元、1098493.52元,合计5323069.17元。2022年7月11日,双方就增加采购事宜签订《货物购销合同》补充协议(1),第一条约定,原合同变更或补充部分为:1、本补充协议:人民币金额299515元,明细见附表1。2、原有《货物购销合同》(合同编号:GL20220518-1),人民币金额5323069.17元。合同总金额:人民币金额5622584.17元。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将补充协议的货物送到被告指定地点,货款为299515元,并于2022年7月28日交付发票给被告,发票金额为299515元。原告合计向被告供货价值5622584.17元,被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原告支付《货物购销合同》预付款798460.37元、于2022年7月12日向原告支付《货物购销合同》补充协议(1)的预付款44927.25元、于2022年7月21日向原告支付44504.25元,于2022年7月21日向原告支付840元,于2022年9月30日向原告支付1846818.73元,于2022年11月24日向原告支付100万,合计3735550.6元,尚欠原告1887033.57元。原告于2022年6月19日将《货物购销合同》的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应于20个工作日即2022年7月18日前支付剩余货款4524608.8元支付给被告。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将《货物购销合同》的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应于20个工作日即2022年8月25日前支付剩余货款254587.75元支付给被告。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第八条第8.6款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按未付货款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原告广州电缆厂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广州电缆公司提交证据:1.编号GL20220518-1的《货物购销合同》;2.广州电缆厂有限公司送货单3张;3.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4.货物购销合同;5.广州电缆厂有限公司送货单1张;6.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7.客户回单;8.律师函及快递单、妥投证明;9.企业询证函;10.回函、顺丰快递单及签收记录;1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12.顺丰快递单;13.顺丰快递单及签收记录;14.***与***的微信聊天记录;15.顺丰客服的邮件截图。 被告深圳**建设公司辩称:被告深圳**建设公司对原告广州电缆厂公司诉讼请求当中的欠款金额不认可。(一)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没有被告公司及授权人签章,该送货单与被告无关,对被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根据一般交易惯例,实际送货金额,因为货物质量和数量问题往往存在退换货和实际使用数量之间的差异,加上清单中的型号和合同清单的型号又不能一一对应,所以原告的收货金额不可能与合同暂定金额刚好一致,原告主张的送货金额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原告主张以合同暂定金额作为欠款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询证函一般用于上市公司审计之用,不能作为双方真实欠款的依据。(三)根据合同第4.5条规约定,因收货与开票为两个不同管理部门,不能以开具发票作为原告已经履行货物的义务。况且被告至今仅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5323069.20元,原告主张的299515元的发票,被告并未收到,因此货物购销合同第3.1条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四)退一万步讲,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也明显偏高,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根据购销合同第3.1条约定,原告完成货物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后,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供的合格票据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合格证货款的百分之百。因此原告主张从2022年7月19日起计算逾期违约金,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费率严重偏高,被告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利润较低,再加上建设工程行业整体受国家调控及疫情等多重原因影响,现在工程尚未完工,总包也因为履约能力差,现仍拖欠被告大量的工程款未支付。因此希望法院合理考虑相关因素,参考一般建设工程案件的逾期利息标准LPR标准作为逾期违约金的计算。 经审理查明:广州电缆厂公司主张深圳**建设公司2022年5月至7月期间向其采购电缆,具体先由深圳**建设公司与广州电缆厂公司签订《货物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随后广州电缆厂公司将产品送至深圳**建设公司指定的地点,交由深圳**建设公司指定收货人***签收。 根据广州电缆厂公司提交的《货物购销合同》(合同编号GL20220518-1)原件显示:甲方(买方)为深圳**建设公司,乙方(卖方)为广州电缆厂公司,签订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具体货物明细详见下表,合同暂定金额为5323069.17元;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金额的15%作为预付款;乙方依约完成当期货物交付并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等合格票据后的20个工作日支付该批合格货款的100%(含预付);交货地点为工程所在地,交货时间为暂定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期间完成全部货物交付,甲方指定收货人为***(注:打印字体被涂掉),手机号158××××****;如甲方没有依约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该笔未付货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以弥补因拖欠货款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并可以停止向卖方供货;落款甲方处加盖“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落款乙方处加盖广州电缆厂公司的印章。庭审中,深圳**建设公司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合同印章与其备案印章不同。 标的物名称 型号规格 单价(元) 数量(米) 金额 备注 电缆电线 WDZN-YJY3*4 12.37 400 4948 电缆电线 WDZ-YJY5*10 41.56 8000 332480 电缆电线 WDZ-YJY5*4 18.18 1300 23634 电缆电线 WDZN-YJY3*6 17.12 200 3424 电缆电线 WDZN-YJY3*10 27.23 300 8169 电缆电线 WDZN-YJY4*4 16.12 500 8060 电缆电线 WDZN-KYJY8*1.5 13.82 600 8292 电缆电线 WDZN-KYJY7*1.5 11.65 8000 93200 电缆电线 WDZN-KYJY4*1.5 7.29 8500 61965 电缆电线 WDZ-BYJ2.5 2.01 6000 12060 电缆电线 WDZN-BYJ2.5 2.22 6000 13320 电缆电线 WDZ-BYJ1.5 1.27 20000 25400 电缆电线 WDZN-BYJ1.5 1.48 20000 29600 电缆电线 WDZN-BYJ1.5 1.48 10000 14800 电缆电线 WDZN-YJY4*120+1*70 422.1 861 363428.1 电缆电线 WDZN-YJY4*240+1*120 829.77 846 701985.42 电缆电线 WDZ-YJY4*25+1*16 91.86 46 4225.56 电缆电线 WDZN-YJY4*185+1*95 636.86 1629 1037444.94 电缆电线 WDZN-YJY4*95+1*50 332.91 2249 748714.59 电缆电线 WDZN-YJY5*16 66.16 12000 793920 电缆电线 BTTZ4*6 49.61 13000 644930 电缆电线 BTTZ4*16 92.18 1692 155968.56 电缆电线 BTTZ4*10 66.60 3500 233100 合同暂定金额:5323069.17元(货到工地含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广州电缆厂公司提交的《送货单》(编号:FY22060177)显示:送货时间为2022年6月2日,送往单位为深圳**建设公司,送往地址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中基地中铁股份公司五分部,联系人为沈工,具体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等信息详见附表。收货人处有“***”字样的签字,签收时间为2022年6月2日。 根据广州电缆厂公司提交的《送货单》(编号:FY22060440)显示:送货时间为2022年6月8日,送往单位为深圳**建设公司,送往地址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中基地中铁股份公司五分部,联系人为沈工,具体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等信息详见附表。收货人处有“***”字样的签字,签收时间为2022年6月8日。 根据广州电缆厂公司提交的《送货单》(编号:FY22060822)显示:送货时间为2022年6月19日,送往单位为深圳**建设公司,送往地址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中基地中铁股份公司五分部,联系人为沈工,具体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等信息详见附表。收货人处有“***”字样的签字,签收时间为2022年6月19日。 2022年6月17日,广州电缆厂公司向深圳**建设公司开具金额为1049359.56元、1041670.50元、1039795.59元、1093750.00元、1098493.52元的增值税发票,备注“工程名称:广州南沙新区大岗先进制造业基地区块综合开发项目5标供电与照明工程”;合计5323069.17元。 广州电缆厂公司主张其2022年6月17日通过顺丰快递(单号:SF1147417443366)向深圳**建设公司位于广东省××区泰然××路××东座工程管理十三部的办公地址(收件人***)邮寄上述5张发票,该邮件于2023年6月20日签收。庭审中,深圳**建设公司确认上述地址为其办公地址,***为其公司员工,但该邮件没有备注,无法证明是邮寄发票;另深圳**建设公司确认已收到该5张发票,但无法确定具体时间。 根据广州电缆厂公司提交的《〈货物购销合同〉补充协议(1)》(协议编号:GL20220704-1)原件显示:甲方(买方)为深圳**建设公司,乙方(卖方)为广州电缆厂公司,签订时间为2022年7月11日;鉴于甲乙双方于2022年5月23日签订《货物购销合同》(合同编号:GL20220518-1)/(SG20211117-GC01),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承建的广州南沙新区大岗先进制造业基地区块综合开发项目5标供电与照明工程项目供应电线电缆,经友好协商一致,双方增加采购事项,具体货物明细详见下表,金额为299515元;落款甲方处加盖“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落款乙方处加盖广州电缆厂公司的印章。 标的物名称 型号规格 单价(元) 数量(米) 金额 备注 电缆电线 WDZ-YJY4*25+1*16 80.95 3700 299515 合同暂定金额:299515元(货到工地含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广州电缆厂公司提交的《送货单》(编号:FY22071628)显示:送货时间为2022年7月19日,送往单位为深圳**建设公司,送往地址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中基地中铁股份公司五分部,联系人为沈工,具体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等信息详见附表。收货人处有“***”字样的签字,签收时间为2022年7月19日。 2022年7月26日,广州电缆厂公司向深圳**建设公司开具金额为299515元的增值税发票。 广州电缆厂公司主张其2023年5月16日通过顺丰快递(单号:SF1501694942662)向深圳**建设公司位于广东省××区泰然××路××东座工程管理十三部(**集团)的办公地址(收件人***)邮寄上述发票,该邮件于2023年5月17日签收。庭审中,深圳**建设公司确认上述地址为其办公地址,***为其公司员工,但表示其没有收到该发票,该邮件没有备注,无法证明是邮寄发票。 2022年5月25日,深圳**建设公司向广州电缆厂公司转账798460.37元,附言为“货款”;2022年7月12日,深圳**建设公司向广州电缆厂公司转账44927.25元,附言为“货款预付款”;2022年7月21日,深圳**建设公司向广州电缆厂公司转账44504.25元、840元,附言均为“货款”;2022年9月30日,深圳**建设公司向广州电缆厂公司转账1846818.73元,附言为“货款电缆”;2022年11月24日,深圳**建设公司向广州电缆厂公司转账1000000元,附言为“货款电缆”;合计转账3735550.60元。 2023年2月16日,深圳**建设公司委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向广州电缆厂公司发出《企业征询函》,该函件反映“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深圳**建设公司欠广州电缆厂公司1401168.57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广州电缆厂公司向深圳**建设公司采购5622584.17元,工程项目为广州南沙新区大岗先进制造业基地区块综合开发项目5标供电与照明工程”。 2023年2月23日,广州电缆厂公司在《企业征询函》“信息不符”处加盖印章,并备注“贵司尚欠我司1887033.57元”。 为证明其已向深圳**建设公司交付发票,广州电缆厂公司提交“***”(微信号:×××)与“***”(微信号:×××)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庭审中,广州电缆厂公司主张“***”是深圳市东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广州电缆厂公司经销商深圳市中顺科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转发了群聊的聊天记录,广州电缆厂公司主张群聊中的“***”是深圳**建设公司的员工,“Ming”是深圳**建设公司的财务。对此,深圳**建设公司否认已收到299515元的发票,并认为转发的群聊的聊天记录人员身份不明,无法核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提交的前述证据以及相关陈述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对本案的争议,本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买卖合同履行情况。首先,深圳**建设公司对《货物购销合同》《〈货物购销合同〉补充协议(1)》印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深圳**建设公司与广州电缆厂公司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货物购销合同〉补充协议(1)》为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其次,虽然深圳**建设公司否认其与***之间的关系,但***作为《货物购销合同》中深圳**建设公司原定的指定收货人,其必定与深圳**建设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而不可能如其庭审所陈述不认识***。再次,虽然深圳**建设公司辩称其就南沙大岗先进制造业基地项目与广州电缆厂公司发生交易的金额为3735550.6元,但其又自认收取了合计金额为5323069.17元的发票,显然不合常理。最后,从深圳**建设公司发出的《企业征询函》可以看出,深圳**建设公司已经自认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广州电缆厂公司向深圳**建设公司采购5622584.17元,这与《货物购销合同》《〈货物购销合同〉补充协议(1)》及其《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因此,本院认定广州电缆厂公司与深圳**建设公司就涉案项目发生交易的总金额为5622584.17元(5323069.17元+299515元)。 二、关于违约责任。《货物购销合同》约定“乙方依约完成当期货物交付并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等合格票据后的20个工作日支付该批合格货款的100%(含预付)”“如甲方没有依约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该笔未付货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以弥补因拖欠货款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首先,对于《货物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5323069.17元,广州电缆厂公司主张其2022年6月17日通过顺丰快递(单号:SF1147417443366)向深圳**建设公司邮寄相应的发票,虽然该邮寄凭证没有备注内容,但邮寄时间与发票开具时间可以相互对应,且深圳**建设公司亦确认已收到相应金额的发票,故本院对广州电缆厂公司该项主张予以采信,确认该部分货款5323069.17元对应的发票已于2022年6月20日送达给深圳**建设公司。深圳**建设公司未依约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广州电缆厂公司诉请要求深圳**建设公司支付货款1587518.57元(5323069.17元-3735550.60元)和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因广州电缆厂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其资金占用损失、金融市场融资成本,本院认定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并酌情调整为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22年6月20日的第21个工作日(即2022年7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其次,对于《〈货物购销合同〉补充协议(1)》项下的货款299515元,广州电缆厂公司主张其2023年5月16日通过顺丰快递(单号:SF1501694942662)向深圳**建设公司邮寄相应的发票,但该邮寄凭证没有备注内容,且邮寄时间与发票开具时间相拒甚远,深圳**建设公司亦否认已收到相应金额的发票,故本院对广州电缆厂公司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然而,开具发票仅系合同附随义务,深圳**建设公司不能以此对抗支付货款的主要义务。因此,深圳**建设公司未依约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广州电缆厂公司诉请要求深圳**建设公司支付货款299515元和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因广州电缆厂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以及交付发票的具体时间,本院综合考虑其资金占用损失、金融市场融资成本,本院认定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并酌情调整为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立案之日(即2023年3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电缆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87518.57元和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22年7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电缆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9515元和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23年3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电缆厂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89元,由原告广州电缆厂有限公司负担662元,由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92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表: 《货物购销合同》《〈货物购销合同〉补充协议(1)》 2022年6月2日送货单 2022年6月8日送货单 2022年6月19日送货单 2022年7月19日送货单 标的物 名称 型号规格 单价 (元) 数量 (米) 金额 备注 型号规格 数量 型号规格 数量 型号规格 数量 型号规格 数量 电缆电线 WDZN-YJY3*4 12.37 400 4948 WDZN-YJY3*4 400 电缆电线 WDZ-YJY5*10 41.56 8000 332480 WDZ-YJY5*10 8000 电缆电线 WDZ-YJY5*4 18.18 1300 23634 WDZ-YJY5*4 1300 电缆电线 WDZN-YJY3*6 17.12 200 3424 WDZN-YJY3*6 200 电缆电线 WDZN-YJY3*10 27.23 300 8169 WDZN-YJY3*10 300 电缆电线 WDZN-YJY4*4 16.12 500 8060 WDZN-YJY4*4 500 电缆电线 WDZN-KYJY8*1.5 13.82 600 8292 WDZN-KYJY8*1.5 600 电缆电线 WDZN-KYJY7*1.5 11.65 8000 93200 WDZN-KYJY7*1.5 8000 电缆电线 WDZN-KYJY4*1.5 7.29 8500 61965 8000+500 WDZN-KYJY4*1.5 8000 WDZN-KYJY4*1.5 500 电缆电线 WDZ-BYJ2.5 2.01 6000 12060 WDZ-BYJ1*2.5 6000 电缆电线 WDZN-BYJ2.5 2.22 6000 13320 3800+2200 WDZN-BYJ1*2.5 3800 WDZN-BYJ1*2.5 2200 电缆电线 WDZ-BYJ1.5 1.27 20000 25400 5000+15000 WDZ-BYJ1*1.5 5000 WDZ-BYJ1*1.5 15000 电缆电线 WDZN-BYJ1.5 1.48 20000 29600 14700+15300 WDZN-BYJ1*1.5 14700 电缆电线 WDZN-BYJ1.5 1.48 10000 14800 WDZN-BYJ1*1.5 15300 电缆电线 WDZN-YJY4*120+1*70 422.1 861 363428.1 WDZN-YJY4*120+1*70 861 电缆电线 WDZN-YJY4*240+1*120 829.77 846 701985.42 WDZN-YJY4*240+1*120 846 电缆电线 WDZ-YJY4*25+1*16 91.86 46 4225.56 WDZ-YJY4*25+1*16 46 电缆电线 WDZN-YJY4*185+1*95 636.86 1629 1037444.94 WDZN-YJY4*185+1*95 1629 电缆电线 WDZN-YJY4*95+1*50 332.91 2249 748714.59 1249+1000 WDZN-YJY4*95+1*50 1249 WDZN-YJY4*95+1*50 1000 电缆电线 WDZN-YJY5*16 66.16 12000 793920 WDZN-YJY5*16 12000 电缆电线 BTTZ4*6 49.61 13000 644930 BTTZ4*6 13000 电缆电线 BTTZ4*16 92.18 1692 155968.56 BTTZ4*16 1692 电缆电线 BTTZ4*10 66.6 3500 233100 BTTZ4*10 3500 电缆电线 WDZ-YJY4*25+1*16 80.95 3700 299515 WDZ-YJY4*25+1*16 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