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04民初1123号 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4106H,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F1栋107C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13459508C,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瑞璟,女,1983年7月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昆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受理,于202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以“因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498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2249元,由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