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

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与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12701号
原告: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临海工业园区纬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29930Q。
法定代表人:黄伏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祥平,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东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5064G。
法定代表人:廖江南,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彭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