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

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9866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侧东河口下企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62A。
法定代表人:孙宪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黔,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翠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0Q。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以与被告双方之间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24元,减半收取为1066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6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苏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