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

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佳化化学泉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4606号 原告: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区和耀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29930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化化学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石化园区南山片区园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315365290G。 法定代表人:于江。 原告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佳化化学泉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44元,减半收取计2452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9522元(原告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远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