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

安仁县京京建材有限公司、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8执保93号
申请人:安仁县京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牌楼乡龙源村。
法定代表人:周国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36号12栋(幼儿园教学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胡爱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余忠辉,男,1969年12月4日生,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人安仁县京京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余忠辉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冻结其他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仁县京京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余忠辉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冻结其他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李高平
审 判 员 李红日
审 判 员 段小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谢彦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