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3438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52462T。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艳萍,系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36号12栋(幼儿园教学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187761589N。
法定代表人:胡爱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刚,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
第三人:株洲中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168号水岸春天一期1栋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597560675X。
法定代表人宋业芬,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第三人株洲中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第三人株洲中建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7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宇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曹诗卉
书 记 员 巫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