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30民初879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委托代理人:张敏丹(未出庭)、罗王霞,云南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洱源分公司。住所地:洱源县三营镇三营村委会十组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0MA6PJT4C7T。
法定代表人:张云松,系该公司经理。(未到庭)
被告: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36号12栋(幼儿园教学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187761589N。
法定代表人:胡爱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被一、被二共同委托代理人:龙云飞,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段从锦,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白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
原告***与被告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洱源分公司、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段从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工程实际施工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计12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