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002执1461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36号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187761589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2009920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河县长坤水利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夏神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MA09R7KN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利机械有限公司、新河县长坤水利机械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北***利机械有限公司、新河县长坤水利机械厂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通知如下: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02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