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499号
申请人:湖南汇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社区03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96878423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金成达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泉塘街道枫树路291号长沙锦上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内二期厂房第一层东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L3TH58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汇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金成达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22)湘0121民初1386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成达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89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