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638号
申请人:湖南汇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兴镇***社区03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96878423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4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人湖南汇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03021704602022000××××)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2022)湘0121民初1092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4元,申请人湖南汇大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