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2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汇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社区03栋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丽群,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湖南汇大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10000元,其余10000元自2021年9月起,被执行人每月28号前向申请人支付2000元,直至全部付清止。同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2191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