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219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汇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社区03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9687842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关于湖南汇大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9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湖南汇大建材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汇大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线索。
截止到2021年5月6日,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131375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1564元,保全费128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双方一致确认,湖南汇大建材有限公司应得款项134219元。2、上述款项由**于2021年5月6日支付5万元(已支付),2021年中秋节支付1万元,2022年春节支付1万元,2022年端午节支付1万元,剩余款项在2022年中秋节前支付完毕。3、如**按期支付,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2021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汇大建材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2193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浩
审判员 ***
审判员 **农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袁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