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汇大建材有限公司

湖南汇大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执保1192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汇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社区**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9687842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申请人湖南汇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湘0121执保1192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汇大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汇大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5000元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自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