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欣荣土地房屋勘测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勘测规划院、重庆欣荣土地房屋勘测技术研究所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7民初7019号
原告:***,女,汉族,1954年10月2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勘测规划院,注册地江北区洋河二村3号附1号满堂红家苑14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欣荣土地房屋勘测技术研究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84246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勘测规划院、重庆欣荣土地房屋勘测技术研究所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贺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杭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