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天植建设公司

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天植建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2177号
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科巷1号1607室。
法定代表人:胡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后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市天植建设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高邮镇新华园新区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天植建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芬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邓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