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546号
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白下区科巷1号1607室。
法定代表人:胡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成龙,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后军,公司员工。
被告:高邮市建筑安装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高邮镇新华园新区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建筑安装基础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舒畅
人民陪审员 胡克香
人民陪审员 薛家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