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84执8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邦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扬州市天植建设公司。
被执行人:王程。
本院在执行江苏亿邦担保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邮市天植建设公司、王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邮市天植建设公司、王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邮市天植建设公司、王程履行(2018)苏1084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邮市天植建设公司、王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邮市天植建设公司、王程银行账户存款5515562.56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邮市天植建设公司、王程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