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天植建设公司与扬州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22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邮民初字第0847号
原告扬州市天植建设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高邮镇新华园新区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扬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高邮镇香沟桥东威高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天植建设公司与被告扬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天植建设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