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5民初171号
原告:青海维胜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省西宁市人,住西宁市。
被告:**,青海省循化县人,住本县。
原告青海维胜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青海维胜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维胜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青海维胜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 鑫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