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辽0191执保12-1号
黑龙江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沈阳骅飞管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辽01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骅飞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1月0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沈阳骅飞管业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86094元及利息。
二、向沈阳骅飞管业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申请执行费。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刘海滨联系电话: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