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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9民辖终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南坛北路紫西岭东水利九栋第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45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作为承揽人,其在东莞市××镇内完成其吊船的工作任务,故东莞市××镇是实体履行义务所在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