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供标、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302民初20400号 原告:黄供标,男,汉族,1970年4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如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如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东路27号(惠州市水务调度中心12-14楼)。 法定代表人:郑海强。 原告黄供标与被告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供标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34290.04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14日起按人民银行公布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约19057.3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09年8月6日,被告与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签订《施工合同》一份,承建惠州市下角中堂环卫水上专用码头工程。合同签订后,被告将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后因发包方原因,工程中途叫停。经各方协商后,一致同意按已施工部分进行结算。工程结算方案经报惠州市财政局审核后,做出《工程结算定案书》,核定工程结算金额为4182613.93元。经原、被告对帐核算,扣除己付2854322.02元,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734290.04元至今未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筑工程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工程款不付的民事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具状,请求判令如上所请。 被告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但复函确认尚欠原告黄供标工程款734290.04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9日,被告中标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兴建的惠州市下角中堂环卫专用码头工程,并领取了“中标通知书”及签订了“施工合同”。被告承包该工程后,由原告施工,期间因工程叫停,各方同意按已施工部分进行结算,并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通知书”及报惠州市财政局审核后,于2021年11月19日,出具了“工程结算定案书”,审定金额4182613.93元。2022年8月2日,施工班组代表黄供标与被告的工作人员制作了“下角环卫码头工程-进度款申请及支付汇总表(黄供标)”,确认了应扣除的税费等及已支付2854322.02元,尚有734290.04元未付。 另查明,原告的代理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被告提供了1、《惠州市下角中堂环卫专用码头工程施工合同》;2、《工程结算审核通知书》、《惠州市财政局工程结算定案书》;3、黄供标与我公司的工程款结算、付款等信息材料。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的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通知书》、《惠州市财政局工程结算定案书》、下角环卫码头工程-进度款申请及支付汇总表(黄供标)、部分工程款支付凭证等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尚欠多少工程款?应否支付给原告?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律师调查令”调取的涉案工程的相关结算资料,可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734290.04元工程款,该款经原告催付,被告没有支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支付余款及利息的请求,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但利息应从“下角环卫码头工程-进度款申请及支付汇总表(黄供标)”核算之日起,即从2022年8月2日起算。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供标支付工程款734290.04元及利息(以工程款734290.04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供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33.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上述当事人应当根据判决书附随的缴费通知书迳直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不再向应缴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单独另行催收各自负担上述诉讼费用,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 通知书号码:×××94 案号 (2022)粤1302民初20400号 收款单位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支付宝/微信“扫一扫”交费→ 收款单位编码 交款单位/个人 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区划编码 收费项目编码 数量 总金额(元) 收费项目名称 案件受理费 11333.47 应收金额 ¥11333.47(壹万壹仟叁佰叁拾叁元肆角柒分) 银行现场网点 交费校验码 号码校验码 全书校验码 转账备注信息 诉讼费×××94 代收银行 省内非深圳区域: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 深圳区域:平安银行、邮储银行 交费须知 交款方式: 1、交款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一扫功能扫描正上方的二维码进行交费或者查询交费结果。 2、可直接在法院的银联POS机刷卡交费。 3、使用转账方式交费的单位/个人,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广东省法院诉讼费转账须知”。 4、如果银行扣费后由于网络延时未能及时显示交费结果,请稍候再做确认。对于重复交费的资金,系统一般会在10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5、关于交费凭证:微信/支付宝/转账交款成功后,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再次扫二维码查看并下载电子票据,也可以通过“财政票据”微信公众号查验。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确需纸质票据,请于网上交费成功后5个工作日起3个月内持本通知书前往交费时所选收款银行网点现场办理。注意: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收款银行提供广东省内除深圳区域以外任一网点柜台办理票据打印。平安银行、邮储银行只提供深圳区域网点柜台办理票据打印,其它区域选择平安银行、邮储银行交费的可拨打平安银行服务电话(0755-2216****或0755-22166365)、邮储银行服务电话(0755-2222****或0755-22228315)提供票据邮递地址信息。 6、银行网点现场办理纸质票据补打时,请交款人提供本交费通知书以便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核对及办理。 广东法院诉讼费用转账须知 请将款项划入以下代收银行账户并认真阅读相关注意事项。 各代收银行转账账号信息 代收银行名称 收款账户户名 收款账号 建设银行 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工商银行 待报解预算收入-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 农业银行 待报解法院诉讼费收入非税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支行 平安银行 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中国银行 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注意事项: 1、跨行转账。单位/个人均可向上述任何代收银行进行跨行(包括省外异地)转账,请认真填写上述收款银行的账户信息,同时在附言栏填写“诉讼费”及本通知书17位号码(如:诉讼费+通知书号码),切记提醒划出银行向收款银行发送此附言信息,否则代收银行将因为信息缺失或错误做退款处理。 2、单位/个人请在款项转出2个工作日后通过微信扫交款通知书二维码获取交款结果。如交款成功,可查看及下载电子票据。如交款失败,请留意资金退回情况,及时重交或联系法院处理。 退费注意事项: 退费提示:缴费后可登陆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等诉讼服务平台,填写人民法院如需退费将退回的指定账号,账号在诉讼期间如有变化请及时变更;如因当事人未填写账号或者指定账号错误等原因导致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退费的,当事人需在相关裁判文书生效后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等诉讼服务平台申请退费。